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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执行自治区制定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管理的具体法规、规章并组织实施。
(二)培育和完善盟旅游市场,研究拟定发展盟旅游业的办法措施并指导实施;组织全盟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活动,组织、指导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的开发。
(三)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,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、建设;指导旅游统计及旅游行业财会工作。
(四)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旅游景点、度假区、涉外饭店、旅行社、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设施的标准和服务标准;按规定审核旅行社资格;评定二星级以下旅游涉外饭店,报批三星级以上旅游涉外星级饭店,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。
(五)监督、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,受理旅游者投诉,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。
(六)指导旅游教育、培训工作,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。
(七)承办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旅游局交办的其它事项。 |